小豬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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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0-11-24 21:56
徵文板

#犯罪者 公開後的嚴重社會問題

1.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在修法以前,強姦犯會被判死刑的這條法律條文?當時的法律制定導致嚴重後果➡️強姦犯犯案後直接殺掉被害人,在這樣的錯誤制度之下,犯人的強姦行為=死刑,犯人把人殺了=死刑,這樣的情況導致受害者無依倖存 2.就上述這點同理可證,公開犯罪人資訊,可能導致「反正大家都知道我是誰了,犯一個案犯多個案下場都是一樣,被社會貼上標籤,出獄後也無法翻身,這輩子都沒救了我還有什麼好怕」的心理,又或者出獄後的他們因為被公開資訊,無法翻身擁有一份正常的工作,這樣的人一旦變多將造成社會亂象,每天領著納稅人所繳的社會補助,無法從事工作在社會遊蕩,最後走上錯誤的道路再次犯罪! 3.就以上來說,可能會有人說,反正大家又不會去背他們的名字,臉也記不住,哪有人會在路上指著他們讓他們產生心理陰影?但是就犯人而言,他知道自己個資被公開,他可能產生與世界敵對的心理,的確可能路人都認不出來他是誰,但在這樣的情緒下,路人看他一眼可能就會被他理解為「鄙視」,而會犯罪的人情緒控制較一搬人不佳,可能因此增加犯罪者隨機殺人等恐怖犯罪 4.本人立場並非維護加害者,而是認為此政策不妥,政府可採取對於出獄者「加強關心的手段」,在出獄後以手機監控其活動,雖然也是洩漏個資手段,但此做法不會激起犯人以上論述的反彈,和「公開犯人所有資訊」相比之下的個資問題是好很多的,也不會讓家人遭受異樣眼光、親朋好友鄰居擔心受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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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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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社會責任 不去當強姦犯 就不會被人公開資訊 強姦殺人還講究人生機會?受害者的機會誰給?不要為加害者辯解 除非你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 否則別提任何對加害人有利的言論
2020-11-25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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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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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那是否也可以用相同標準要求你,如果不是被害人與其家屬就不要發表對受害人有利的言論呢? 風傳媒有篇受害者家屬挺廢死的報導,可以去看一下~ 我們應該把焦點放在如何讓這社會變得更美好,而不是只關注特定個人身上喊打喊殺~
2020-11-2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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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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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你那裡一隻眼睛看到喊打喊殺了?我寫很清楚不犯罪就沒事 有說判死之類的嗎?還有要我去看報導就把報導分享出來不要隨意找一篇記者文 沒圖沒真相的廢文出來舉證就好
2020-11-2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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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4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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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2樓 要證明什麼要舉證什麼請自己去提出來而不是要人去自己找 你以為每個人吃飽那麼閒嗎?
2020-11-2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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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5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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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個資是對大眾保障 如果政府手段夠決絕(ex:閹掉,或無法勃起⋯⋯)我們也許就能接受 他不開放個資 因為我們的安全🈶️保障了
2020-11-26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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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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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同意這個作法
2020-11-2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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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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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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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8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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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範圍囊括所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人那麼我認為 不公布行為人的所有資料為妥(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所犯的罪不同,所受到的懲罰理應不同) 僅觸犯特定法規或滿足特定條件的才可公布,如其再犯可能性非常高或者有再犯紀錄且該行為會造成他人或國家社會難以恢復或者承受之損害者(比例原則) 這兩項是最基本法律概念阿… 另外 懲罰的手段及目的是否適妥及關連性,如若每個曾違法的人都被公布資料,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違反……行政法規 甚至沒繳交稅金 政府規費的是否都要公開呢?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若是曾犯罪就該死 那…… 可能沒有多久 對岸就能來接收這個無人島了😂 一律公布個資造成的問題除前面帖主及其它大大所說的, 最嚴重的是最終會變成「好人會變成壞人,壞人會變成好人」。 原因當個資被公布後,所有曾犯罪者都被貼上壞人標籤,影響其工作權而後為了生存而不得不為之的行為如「搶、偷」, 而曾犯罪者 做這樣子的行為, 並不會受到懲罰 因為他只是為了活下去 「緊急避難」, 接著就會延伸出那我也去犯個很輕微的罪好了,如此就能合法的偷 搶,不用工作爽! 隨著時間的過去 跟風的越來越多。 這時犯罪者就會佔多數,那站在對立面未曾犯罪的加害人…是要選擇立刻去犯罪保命還是等著被宰割呢? 我們生在中華民國這「民主法治」國家 是我們的幸運 但悲哀的是我國國民有非常大的一部分人民不懂什麼是「民主」「法治」。 法律規範了人民的「權利」及「義務」,對人民如此重要的為何不在基本教育中? 很多人做違法的行為 但是他並不知道,也很多人自身權利被侵害也不知道啊, 這樣是不是應該 教育部長的個資呢? 國家教育經濟水平的提升 是能夠有效的 降低犯罪的發生 能讓未來的犯罪人減少更加重要阿 星爺語錄: 如果人民各個能夠安居樂業誰還要 當乞丐(犯罪)呢?
2021-03-1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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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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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8樓文補充同作者 在大家針對性侵犯來檢討時,我想大家可能忽略應檢討各地方首長, 2011年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 各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合法的 性工作專區, 時至今日 仍然沒有一個地方政府 設置專區, 而這行政怠惰為何大家視而不見呢?雖然磚家學者表示對于降低性侵害事件的發生效果不大,但就算只能少1%甚至1個難道就不需要去做嗎? 莫因善小而不為莫因惡小而為之。 另外這社會底層的性工作者,也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就算 性工作專區沒有辦法降低 性侵害犯罪的發生 也要保障這些人的 工作權阿。 另外既然能夠設置性交易專區,其它法條沒修阿,性交易不給錢卻卻仍沒有請求權可主張,僅刑法可告詐欺得利,但還是沒辦法拿到錢啊 想演正人君子沒關係,但要保障那些苦命人有飯吃阿
2021-03-1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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