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豬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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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0-11-26 01:56
徵文板

#犯罪者 不應公開個資,但需注重法律修訂、判決以及服刑完畢後動向等

我認為「法律是保護懂的人」,即便是受害者也不代表會一定會被法律所保護......也因此我認為參考新加坡鞭刑那般修訂法律讓欲/已犯罪者打從心底感到恐懼,並且要有專業法官來執行公正的判決才是更重要的! 就韓國電影「素媛」的真實故事來說,該趙姓罪犯已非初次以醉酒失憶導致身心虛弱為由逃避或減輕罪責,他犯行重大卻仍因堅稱失憶,並聲稱假若他清醒的情況下不會做出這樣的案件,但這並非他初犯!可韓國法律明文規定導致他犯行重大卻僅僅被關了 12 年,心理治療過程也認為出獄後再犯的可能性相當高,可卻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可以將其刑期加重,即使韓國民眾已經開始連署,雖然可以引起政府重視甚至促成修法,但法律終究是保護懂的人,當政府成功修法,可能也不適用於趙姓罪犯,畢竟他的案件是在修法前犯下並且已服刑完畢...... 加強管束犯罪者、輔導或集中犯罪者就業讓他們能餬口飯吃、修訂更完善的法律,或許會比公開個資更適合,畢竟有些心理變態可是越多人知道他犯下的罪行越興奮也就越想犯下更多罪行,也可能稍加改頭換面或整形就再次犯案,這個議題非常值得探討,由衷希望政府能謹慎思考過後再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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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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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了犯罪者,就等著出現下一個不幸的受害者!
2020-11-28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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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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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有錢人跟大官的
2020-11-2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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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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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2020-11-2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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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4 樓
1
司法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理應與時俱進修法,無奈台灣歷年來有些立法委員的表現,讓人民感受不出他們具有相當程度的法律概念。 憲法第73條的立委言論免責,原意是為了讓民意代表無所顧忌為人民暢言,後來卻開始被濫用,完全無顧大法官釋字第435號的適用範圍。 各個專業如演員般吵的吵、打的打、睡的睡、貪的貪,這樣就有薪水可領,難怪很多人都想靠政黨選舉當上政務人員(*注意:他們並非是通過國家考試的常務人員),只要博取民眾信任,龐大利益接踵而至。 所以犯罪者是否公開個資,在這之前應該先把卡頓的立法權有效化後,行政權、司法權依法辦理,如此討論任何議題才有意義。
2020-11-2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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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5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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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罪犯會侵害遷徙、居住自由,肯定不符合人權,畢竟已經服刑完畢了。 而且集中一群變態在一起,真的不怕他們一起密謀犯案嗎?誰希望住在這個集中營附近呢?不怕他們幫彼此掩護做不在場證明嗎? 比較認同出獄後,定時到警局報到+社工機制,多點連線配合,才更有機會有效掌握犯罪者的動向。
2020-12-06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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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6 樓 (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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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無論如何執行都會有困難,定時報到卻還是逃逸或是犯罪也是有的 當然沒人想居住在那邊,但全部放回社會去,在你不知道的地方,或許就住著那些變態 並且在定期維護並專人管理的監視器的監視下就比較不容易讓他們相互掩護 對於我來說,我從不支持犯罪者有人權,人的內心應該都要畫一道菜不可跨越的道德線,跨越的犯罪者們還能稱之為人嗎? 當然現在還是很多人支持犯罪者要有人權、要廢死,不過其實都是立場不同罷了,如果親身經歷過那些人的邪惡,還能保持原有的想法,其心可比佛
2020-12-0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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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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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認為定點報到有問題,那不如提議帶電子腳鐐,設定限制範圍,隨時監控。 集中管理,就跟台灣已經合法的紅燈區一樣,就算合法了,但也沒地方可以蓋。
2020-12-06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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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匿名
8 樓 (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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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2005/202005132000301.html
2020-12-07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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