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豬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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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0-06-15 19:26
徵文板

#通姦 通姦者亡。就釋字第791號解釋與向來爭議發表蠡見。

有關通姦依照向來實務見解,係指男女二人,不論係哪方有配偶或係雙方皆有配偶,只要雙方的性器官相接合,亦即不含其它器官與性器官之接合,如口交、腳交等是,始該當所謂通姦行為。 然而,為何通姦之議題如此軒然? 蓋因刑事訴訟法239條之規定及所謂刑事告訴不可分所致,所謂告訴不可分係指,同一案件,告訴一部及於未告訴之他部。是故,因通姦係需要兩人互為相姦行為方成立,倘配偶對其另一配偶提出告訴者,即因告訴不可分之故亦及於相姦人。 惟次因刑事訴訟法239之規定,撤銷告訴原則上亦屬不可分,惟該條但書則例外於撤銷之對象係刑法239之配偶者,撤銷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職是之故,才有所謂通姦罪係在處罰相姦人而非配偶之謂。 又觀之實務案例而言,因多數通姦案件係已婚之夫與另一女性相姦人為通姦對象,導致受本罪處罰的多為女性。 又以民事訴訟而言,通姦行為所侵害者乃民法上之配偶之婚姻家庭美滿權,受害之配偶自可對通姦之二人提起民事訴訟(實務上亦皆係以民事賠償為主要目的),而非廢除通姦罪即無法可罰。 且婚姻係屬所謂「私法上契約」之一種,民事糾紛何以刑事訴訟作為解決之道? 也因此,學界及大法官多認為應廢除刑事責任改以民事責任作為追訴方式。 如此一來,因民事訴訟有所謂裁判費,配偶在提告之前皆會多做思考,並不會再有以刑逼民的問題發生。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通姦的人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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